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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耶鲁法学院   硕士、博士
  原香港大学法学院 博导
  海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http://www.liuandwang.com
 
 
     
 
代表著作 “真正理解何谓学问和懂得做学问,并从中享受学术批判和创意之乐趣,是在耶鲁法学院那几年。”而那几年的研究,让我感到做学问真是一门苦差事,尤其是法学专业。成为律师,职业好,收入高,但做研究时,实在是太苦了。 但我个人,只要有时间还是愿意吃这份苦,并从中享受乐趣。
 
 
 
  代表作品:  
 
英文主要著作:
 
1)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China,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1998年英国 Sweet&Maxwell 公司出版,280页);2)A Vulnerable Justice: Finality of the Civil Judgments in China( 2000年,发表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Joumal of Asian Law》,68页 )。
 
英文论文:
 
1) TRICK OR TREAT: LEGAL REASONING IN THE SHADOW OF CORRUP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点击进入全文阅读(PDF)
 
2) JUSTICE WITHOUT JUDGES: THE CASE FILING DIVIS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点击进入全文阅读(PDF)
 
中文论文:
 
《司法独立诘问及其研究的平民化》——(上海)博源基金会童之伟教授《中国宪政之路探索》报告之感言    点击进入全文阅读(PDF)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备受中国法学界注目。    点击进入全文阅读
 
 
 
301左边是关于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最终性问题,约70页。中间是中文的,论述何谓法学博士论文。因为中文著作中 "像样点"的仅此一篇,又刊登在我国最高学府 --- 北京大学的杂志上,所以也就权当代表作了。右边是一本专著,讨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问题,约300页。
 
302该著作基于我的博士论文。 刚开始,出版商不愿意出版,觉得过于学术性,担心销售量跟不上。后来,意识到也有不少实用的东西,就同意出版。这本书(在香港)的单本售价为港币1080元。我只收过头两年的版税费。离港后,即没有再收到版税费(可能出版商也不知我目前身在何处),也不知道单价如何。其实,我是希望它越便宜越好,这样可能卖的更多些。因为我知道,这本书并不是"好酒不怕巷子深"之类的东西。
 
303曾经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法学》上发表过的一篇论文(2000年第1 期)。题目为《法学博士的"骨髓"和"皮囊"》。据闻,这篇文章刊出后,引起颇多争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书面叫板"。
 
 304注意:题目为 "A Vulnerable Justice: Finality of Civil Judgment in China"。这题目的前半段本身就是本文的命题。而右上方的题词(即"If a judgement…… "),表达了作者对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缺乏最终性的嘲讽和忧虑。 
 
305这篇文章探讨的是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由于我国有一个外贸公司作为"中介"存在,在供应商(供方)和真正的购买者(买方)之间,合同经常是外贸公司签定的。而外贸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声明:一旦出现问题(如:供方货不对板或买方资金不到位),外贸公司不会承担责任。所以问题出现后,责任是由合同的签定者外贸公司负责还是由最终的供方或买方负责?外商对这个问题很困惑。这篇文章发表在香港的一本律师专业杂志上《Hong Kong Lawyer 》(July)。
 
306耶鲁法学院的学友王贵国教授,撰写的一本关于中国投资法的专著,内容全面。我对他的专著作的做了一个书评,发表于《香港法律学刊》 --《Hong Kong Law Journal》(VOLUME 28·PART 1·1998)。
 
307、图解见308
 
307、308从上两幅照片里可以看出这两篇英文论文的注释部分比正文内容还多(横线下为注释部分)。为什么是这样?因为,在导言部分(introduction)要探讨是谁的观点、人家是怎样讲的、在哪里讲的、她(他)为什么这样讲,这些内容不便于在导言正文中一一介绍。 因此,在注释部分要注明上述问题。而在此基础上,作者的论点(或问题)是什么,也要在导言部分简要阐述。换言之,即哪部分是人家的观点,哪部分是你的观点。论文一开始就避免"学术腐败"。 
 
309著作和论文一瞥,英文居多。写了不少东西,现在回国办律师事务所,不知是否也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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